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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师范大学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提醒谈话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7-03-10           浏览量: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切实加强对学校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共吉林省纪委 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对党员、干部实行提醒谈话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提醒谈话是对信访举报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的一般性问题,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谈话、沟通,引起当事人的注意,督促其认识和改正的方式。

    第三条提醒谈话的对象由纪监委根据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反映出的问题确定,也可按照学校党委和上级交办委托确定。

    第四条提醒谈话的内容是:通过信访举报、监督检查、专项治理等渠道反映或暴露出单位或个人在执行政策法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的,一般性质轻微,在群众中有一定影响,涉及单位和谐稳定的情况,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的。

    第五条提醒谈话要严格遵守谈话程序,确定谈话前需报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纪委书记批准。由纪监委办公室负责通知谈话对象具体的谈话时间、地点和相关事宜。

    第六条根据学校干部管理权限和问题性质等情况,提醒谈话的主体可分别为学校主要领导、学校分管领导和其他学校基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时根据情况确定有必要列席人员。

    第七条参与提醒谈话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纪委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谈话情况要向学校党委报告,并向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通报。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纪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东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东北师范大学监察委员会

    200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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