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切实加强对学校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监委针对群众反映的单位或个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函询。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做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四条诫勉谈话对象包括:根据信访举报、监督检查、专项治理等渠道反映或暴露出单位或个人在执行法规、政策、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轻微违规违纪问题,尚不构成立案的,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的。
第五条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是了解被谈话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重点了解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生的苗头性问题;群众反映较多,虽不构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群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的其他问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第六条学校纪监委提出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对象,经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纪委书记批准后,由纪监委办公室通知谈话对象,告知其谈话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宜或对其进行函询。
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对反映问题的人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条诫勉谈话,一般以个别形式进行,谈话主体为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纪委书记,如需要其他相关人员也可列席参加。谈话时,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纪监委办公室工作人员作好记录。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纪监委负责留存。
第九条诫勉谈话和函询结果向学校党委报告,同时向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通报。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纪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