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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师范大学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廉政谈话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7-03-10           浏览量: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按照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学校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使其明确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学校干部管理权限,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新提任科级和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调任和交流到重要部门、重要岗位的科级和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和群众工作纪律,正确对待和行使权力,勤政廉政,遵纪守法,加强党性和思想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明确与其所任职务相应的党风廉政责任;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第四条廉政谈话分为任职廉政谈话和日常谈话。

    第五条凡新任的领导干部,在学校纪监委接到学校党委、行政的干部任命通知后,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纪委书记对其进行任职廉政谈话;新入职人员以入职培训的方式由学校主要党政负责人进行集体谈话。

    第六条日常谈话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校相关党政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实施,或结合惩奖、考察、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也可根据领导干部本人要求单独谈话。

    第七条廉政谈话方式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或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干部教育专题培训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和学校新入职人员。

    第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并由纪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东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东北师范大学监察委员会

    200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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