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师校发字[2005]43号
为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严禁直属高校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就严禁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的有关事项作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是规范学校经济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整顿财经纪律的重要举措。
二、各学院、各单位严禁在各项经济活动和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三、对于学校的基建工程、大型修缮项目、仪器设备购置、各种教材积图书资料等大宗物质的采购,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
四、对在经济往来中给与学校折扣的经营者,必须要求其明示并如实入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经营者给与学校的折扣作为回扣收受现金或有价证券。
五、学校为学生代购代销的物品,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必须实行明折明扣,折扣收益除去必要的劳务开支外,应主要让利于学生。
六、在各种经济往来中,严禁在帐外暗中收受对方单位或个人给与的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确实无法谢绝而接受的回扣、手续费,必须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截留、挪用或私分,更不得私设小金库。
七、各学院、各单位应针对经济往来中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重要部位、关键岗位和突出问题,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
八、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各学院、各单位要对以前年度经济往来中收受的回扣、手续费进行全面的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发现有截留、挪用或私分等违纪违法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学校财务、审计、纪监部门应密切配合,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要组织人员尽快检查、核实。对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