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师校发字[2005]42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明确有关财经纪律和经济责任,根据《教育部、财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加强资金安全管理,是当前加强财务管理的迫切需要,是严肃执行国家财经纪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源头上预防经济犯罪、避免财产损失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学校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基本保证。
第三条学校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学校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层层管理,层层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校长是学校资金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对学校资金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二)财务处作为学校以及财务机构,在校长直接领导下,全面掌握学校资金安全管理工作的状况,监督、检查、纠正和防范学校在资金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构筑资金安全保障体系。
(三)各个学院、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本部门所有资金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四)学校各二级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本部门资金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掌握资金收支情况和资金安全管理状况,确保本部门资金的安全。
第四条学校大额资金的流动,以及非常规资金支付业务(如借出款、为外单位垫款、超预算付款等),应建立集体讨论决策制度,经校长办公会对其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财务处根据学校会议纪要或决定办理相关资金业务。
第五条各学院、各单位对学校分配预算资金,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和内控制度的要求,根据业务性质、金额大小的不同,建立权责明确、界限清晰、操作性强的常规性资金支付程序,明确审批人的权限和责任,不得由一个人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全过程。非常规性资金支出,应建立单位教授委员会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策制度。
第六条严格对外投资管理。学校的对外投资(包括对校办产业投资)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经济行为,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经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策,并指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各投资项目的管理,保证学校资金的安全,确保对外投资的合法收益。
第七条学校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禁止直属高校进行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的紧急通知》的文件,严禁用任何资金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
第八条学校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为任何单位(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九条各学院、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文件,严禁用公款为职工个人及家属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含寿险、健康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但不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十条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对于“211工程”、学校修购等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和项目执行,做到专款专用、按项核算,其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的项目或内容,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各学院、各单位的各项财务收入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挪用,严禁设置“帐外帐”,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二条进一步加强对二级财务的监督和控制,并对非独立法人的二级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适当时机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切实加强财务收支管理和自己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各学院、各单位要及时清理、检查和核实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做到帐证、帐实相符,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进一步加强资金安全的内部审计工作,把自己安全管理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不仅在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予以反映,而且要在日常财务收支审计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时作为重要的审计评价内容。
第十五条建立规范的工程项目决策程序和工程项目投资决策的责任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加强工程项目的预算、招投标、工程项目审计、经济合同审核、质量管理等环节的控制,防范决策失误以工程发包、承包、施工、验收等过程中的舞弊行为,保证学校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各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特别是对资金管理的关键岗位和薄弱环节实施稽核,堵塞漏洞,杜绝隐患。
第十七条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和“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因管理不善、控制不严、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人员,应追究相关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同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