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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费用定额相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07           浏览量:

    吉建造〔2021〕6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全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决定调整《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9)相关规定。

    一、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为17.32%;市政工程(道路、桥涵、隧道)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为14.29%。

    二、评定为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系数调整为0.92;其他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系数调整为0.85。

    三、增加补充规定:实行优质优价,评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增加税前造价的1.0%,评定为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增加税前造价的0.3%。

    四、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31日

    上一条:关于调整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定额机械费的通知
    下一条:新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5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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