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精神,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2016年5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公告或已开标,但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工程可按本文件规定调整。
吉林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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